北京冠领律所果园征地律师:对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调查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6-16 13:53:12    

  近年来,由于网络的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遇到侵权事件,会积极进行诉讼维权,但是在行政诉讼领域,也并非任何事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对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调查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果园征收案例:

  刘某是一位果农,在自家的承包地上种植桃树若干株。因建设开发需要,该地块面临征收。S省某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刘某的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桃树)进行调查测式清点登记,井由刘某签字确认,张贴公示。后刘某自己再次清点桃树时发现高新区管委会调查登记的桃树株数比他清点的株数少,遂要求高新区管委会补充登记补偿。高新区管委会以调查登记数目已经由刘某本人签字确认,并张贴公示无异议,不能更改。要求补充登记无果,刘某遂向当地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高新区管委会的调查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是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一个环节,是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上诉至S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裁定驳回上诉。刘某还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教第六项之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高新区管委会对刘某地上附着物的调查行为,仅是土地征收的一个环节,在性质上即属于过程性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据此分别裁定驳回起诉、驳回上诉,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对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调查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