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湖南四无水电站被强拆了怎么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建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四无水电站被强拆,法院判决拆迁方违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21年,湖南某地开展自然保护区整改行动。环保部门发现,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鹏程水电站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属于“四无”电站。还存在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的的事实,不符合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环保要求,应当予以整改和治理。
2021年5月17日,该县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向鹏成公司联合下发《责令拆除通知书》,责令鹏成公司在2021年5月25日前自行拆除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修建的水坝和管道,并恢复原状。拒不履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实施代履行。
2021年7月11日,县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再次向鹏成公司联合下发《责令拆除通知书》:责令鹏成公司在7月25日前自行拆除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修建的水坝和管道,并恢复原状。拒不履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实施代履行。但鹏程水电站都未予理会。
2021年7月20日至7月25日,县政府明确县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多个部门参与对三级蓄水大坝进行强制爆破拆除。2021年8月7日,县政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拆除坝体进行资产保全评估,出具《鹏成水电站拟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120.41万元。
鹏成水电站认为县政府、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行政强制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冠领说法
本案中,鹏成水电站,列为“手续不完备”,属关停对象。鹏成公司缺少报批报建手续,属于“四无”电站,又存在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的的事实,不符合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环保要求,应当予以整改和治理。但对于鹏成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的行政机关即县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政府和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自行对鹏成水电站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县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向鹏成公司联合下发《责令拆除通知书》,直至7月20日强制拆除鹏成公司水坝,县政府、县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一直没有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也未等待鹏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县政府、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强制拆除鹏成水电站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县政府、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直接损失予以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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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