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南拆迁律师解答街道办先拆房后做征地补偿合法吗
先拆房,后做征地补偿,法院判决街道办违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王先生和宋女士都是湖南长沙某地的村民,并在该村组建设房屋。王先生于2001年10月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批准“建设规模”为一栋二层:总建筑面积135㎡,取得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载明批证人口为王先生、宋女士和他们的两个女儿,房屋实际总建筑面积502.52㎡。2020年,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2020年6月19日,在王先生一家还没有看到补偿协议的时候,街道办就将该房屋强制拆除了。
在王先生的争取下,2020年6月30日,征收部门对王先生户作出《征地补偿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02.52㎡,本次认定住宅房屋补偿面积为180㎡;征地补偿费合计776768元。
王先生和宋女士对此不服,于是将街道办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县(市)、区腾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腾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本案中,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后,征地拆迁部门没有与王先生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案涉征地项目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未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街道办未经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授权,亦未有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依据,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主体资格,且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未严格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因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确认街道办于2020年6月19日强制拆除原告宋女士、王先生位于长沙市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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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