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湘潭拆迁补偿律师答复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公告合法吗
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征收部门未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公告,属于程序上的轻微违法,面对此现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孙也明(文中均为化名)在湘潭市A村拥有一套房屋。2002年12月5日,市政府为孙也明户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孙也明,座落于A村,用途为农村宅基地。2011年5月4日,省政府发布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将湘潭市A村的土地征收为建设用地。
2011年12月28日,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孙也明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2016年8月23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告知了其可以申请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该公告在被征收土地单位处张贴。
2017年8月20日,征拆机构在征地范围张贴了“补偿安置审核结果情况公示表”。2017年12月,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审核认定孙也明户总补偿金额1578357.2元、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137760元。
由于征拆机构与孙也明协商未果,征拆机构向其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同时告知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核,并要求其于2018年1月10日前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于2018年1月20日前腾交土地,逾期不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和腾交土地将取消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
2020年1月7日,征拆机构向市自规局申请对孙也明户被征拆房屋限期腾地。2020年3月17日,市自规局向他送达《限期腾地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限期腾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孙也明提出房屋补偿标准过低等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市自规局发出了举行见面会的通知,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陈述申辩会,孙也明参加了会议。
2020年4月3日,征拆机构将1578357.20元(未包含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以孙也明的名义开立了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2020年4月7日,市自规局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根据规定,限孙也明户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腾出土地,逾期未全部腾地,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于2020年4月10日送达。孙也明不服该限期腾地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来因机构改革,市国土资源局与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行政职能整合,新组建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院认为,本案中,征收土地行为经过了省政府审批,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拆机构对被征拆户进行了建筑物和人口安置的调查、公示。对于孙也明户的房屋补偿及人员安置,征拆机构按照规定,计算孙也明户的房屋补偿费用及认定安置人口并无不当,征拆机构向其发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中各项补偿费,经过了第三方机构审计,未对其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征拆机构向市自规局申请对孙也明户限期腾地后,市自规局对孙也明户进行了限期腾地告知,在听取了陈述和申辩后作出限期腾地决定,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是否已失效,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系省政府于2011年5月作出,2011年12月市政府发布《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已启动了征地实施工作,且本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调查、公示、审计等征收程序在2020年4月7日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公告前已完成,因此涉案审批单不属于自动失效批单范围。
本案中,《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于2011年发布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告对此进行了解释说明,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按照当时新制定的标准执行,在实体上未损害被征拆户的合法权益,可认为行政程序轻微违法。
本案中,征拆机构向孙也明户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后,虽然孙也明未主动领取补偿款和腾地交房,但征拆机构亦未及时将款项存入孙也明户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鉴于征拆机构在市自规局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前已开立了孙也明的储蓄存单,可认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的行为对其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湘潭拆迁补偿律师答复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公告合法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