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能否以被拆迁户家庭内部矛盾拒绝履行已签订的协议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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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征收补偿事件
王江兵(文中均为化名)是天津市某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平房2间。随后该房屋被征收。当地街道办、某经济合作社与王江兵签订662号《协议书》,确认街道办、某经济合作社拆迁王江兵上述有效置换面积为40.7平方米的房屋,将来置换成某镇二期住宅楼。协议签订后,街道办将王江兵房屋拆除,并向王江兵支付了拆迁费和部分租房费。
然而,在选房阶段,街道办以王江兵房屋存在争议为由,不让被拆迁户王江兵选房。王江兵认为,自己与街道办签订的662号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履行,街道办不让王江兵选房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为了维护王江兵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责令街道办、某经济合作社履行王江兵、街道办、某经济合作社签订的662号《协议书》,依法按照拆迁政策给付还迁房屋。
街道办辩称,首先,街道办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根据《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六条,街、乡作为本辖区内房屋拆还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房屋拆迁和人员资格界定的工作,涉诉协议系落实区治理项目,街道办为落实上级政府指示,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与被拆迁户王江兵签订本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协议签订后,街道办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向王江兵提供租房费及相关搬迁奖励。其次,王江兵与案外人赵梅于1997年2月28日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一女王美婷,赵梅、王江兵于2017年11月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该二人、王美婷在一个户口本上。2019年5月22日,赵梅、王美婷与王江兵、王江丁、王江慧就涉案协议曾向法院起诉,后被驳回诉讼请求,故王江兵家庭存在内部纠纷,街道办有权提出履行抗辩。再者,王江兵无法按照政策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拆迁还迁协议、还迁安置认定表、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等相关证件到场办理,本人不能到场的,委托人及受托人须提前到所在村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办理还迁手续,现王江兵因家庭内部矛盾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街道办有权拒绝履行。综上,请求驳回王江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经济合作社述称,王江兵及其妻子曾找过村委会,其内部有家庭矛盾,女儿和妻子对于6区33号房屋有争议,始终没有解决。
律师观点
街道办为落实治理工作,根据区政府安排,与王江兵和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并在前期经过了勘丈、认定,并无不当,具有相应的依据。王江兵其他家庭成员虽然认为涉案协议房屋和其他协议涉及的房屋认定权利人错误,但王江兵其他家庭成员的该项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街道办亦没有确实证据证实该项错误,且该项错误已经到达必须重开行政程序的程度。因此,涉案协议的约定应当得到履行。本案中,三方约定了房屋还迁按照政策办理,且街道办发布的《二期还迁政策问答》对政策予以了明确,故街道办应当按照《二期还迁政策问答》确定的规则履行合同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王江兵虽因家庭原因不能提供户口本原件,不符合上述政策问答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街道办亦可要求王江兵采取措施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相应情况,且本案街道办已然了解王江兵家庭情况,更不能因此拒绝王江兵要求履行协议、给付还迁房的请求。对于王江兵的家庭内部矛盾,不构成街道办拒绝履行协议的理由,但考虑到政策可能涉及王江兵妻女利益,为了保护和平衡各方利益,建议街道办可以在履行过程中向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告知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保护王江兵及其妻女的合法权利。
综上,街道办不履行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江兵有权要求街道办按照协议约定和政策规定,继续履行还迁房屋的义务。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后向王江兵按照《二期还迁政策问答》确定的规则继续履行662号《协议书》约定的房屋还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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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