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新乡拆迁律师解答棚户区改造签订补偿协议后超期履行怎么办
签订好的拆迁补偿协议,却超期履行。最终法院判决,拆迁方支付超期补助费,当事人是如何诉讼维权的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2年,新乡市某区决定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开发建设“西城名郡”项目。项目启动后,城乡建设局与张若男(文中均为化名)协商,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米8元,房屋的补助面积为66.31平方米,过渡期限从2012年5月10日到2014年11月9日,共30个月,根据实质周转期限,实行多退少补。
另约定超过过渡期3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协议签订后,张若男按照约定履行了搬迁义务并将房屋交给城乡建设局。后因“西城名郡”项目建设超期,安置房于2018年12月18日向安置户交付,超期期限为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18日,共49个月零9天。
此外,张若男的安置房屋位于“西城名郡”项目3号楼1单元3层305户。对于西城名郡项目安置户的房屋未进行简装修而交付的,城乡建设局统一按照2240元的标准对安置户进行装修补偿,张若男母亲张敏的安置房也在西城名郡项目3号楼,与张若男的安置房分属不同楼层,且其母亲张敏已收到该2240元的补偿金。
法院认为:张若男要求城乡建设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其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本案系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纠纷,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张若男签订协议具有职权来源。关于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问题,根据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约定,张若男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助面积为66.31平方米,过渡期自2012年5月10日到2014年11月9日,根据实际周转期限,实行多退少补,超过过渡期3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
“西城名郡”项目3号楼在2018年12月18日向安置户交付房屋,故超期期限应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18日,共超期49个月零9天,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为52305.33元,故城乡建设局应向张若男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52305.33元。
关于张若男要求城乡建设局支付工程市场差价1.4万元的问题,根据张若男提交的其母亲张敏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庭审查明,被告对于向“西城名郡”项目安置户交付的未进行简装修的安置房屋,统一按照2240元的标准向安置户支付补偿金,其母亲收到了该笔补偿金,认可为装修补助金,故城乡建设局也应该按照2240元的标准向张若男支付装修补偿金。综上,城乡建设局应向张若男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52305.33元,装修补偿金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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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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