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自建农家乐饭店就可被随意强制拆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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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拆迁补偿事件
张德顺、张文迪(文中均为化名)父子均是A县××镇××村××组村民。2015年,张德顺、张文迪父子根据农家乐的模式在村里规划点新盖了楼院。2016年4月20日,张文迪向被告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申请农家乐的报告》,镇人民政府未予答复。2017年6月9日,以张文迪为经营者的“文迪农家乐饭店”正式对外营业。2019年10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单位发送的“卫片”信息,发现A县××镇××村“文迪农家乐饭店”是违法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卫片”监测的图斑面积为1.9亩,其中耕地1.54亩,违法类型为未报即用,整改措施为拆除复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卫片”提供的信息,于2019年10月10日对文迪农家乐饭店”的违法建筑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对张德顺进行了询问;2019年11月14日又对违章搭建人张文迪进行了询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调查发现,张文迪占地位于A县××镇××村××组,一层钢结构大棚已建成,占地面积144.84平方米。2020年1月14日,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张德顺、张文迪位于A县××镇××村××组××层钢结构大棚进行拆除。
张德顺、张文迪于2020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镇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但镇人民政府否认该强拆行为是其所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行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未依法向张德顺、张文迪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未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张德顺、张文迪下达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张德顺、张文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张德顺、张文迪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张德顺、张文迪意见,既未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也未公告《强制拆除通知书》,限期原告自行拆除。镇人民政府明知只有在原告收到处罚决定书的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被告才有权自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而被告镇人民政府在明知其不具备行政强制拆除职权的情况下,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没有对两原告进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张德顺、张文迪位于A县××镇××村一层钢结构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该条明确规定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对被行政强制对象必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上述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应履行的程序,即作出决定,进行书面催告,被强制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只有在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才能实施强制行政行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违建行为尚未下达处罚决定书,原告也未收到要求其限期拆除的书面催告,镇人民政府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钢构大棚拆除,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于法有据。鉴于原告涉案建筑已被拆除,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该依法确认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将原告钢结构大棚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张德顺、张文迪位于A县××镇××村一层钢结构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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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