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拖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 还将催缴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驳回
某公司拖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还将催缴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驳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7年,辽宁某市为城市建设和解决市民住房的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A公司缴纳在16000万元保证金后,以77927万元竞得宗地地块。
2017年6月29日,A公司依据上述成交确认书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作为开发商对该地块进行拆迁补偿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没多久,A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出让价款,自然资源局连作出多份《催款通知书》要求A公司支付涉案宗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都没能成功收缴。
2019年6月10日,A公司向自然资源局作出《同意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承诺》,该承诺载明,……我司申请贵局收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同意160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同时A公司还向区政府作出了《补缴土地保证金的承诺》。该承诺载明,现因公司资金困难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交齐尾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前期在土地出让过程中,A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已全额做为土地成本返还区政府,区政府已将此款支付给A公司,故A公司应补缴保证金16000万元给区政府,再由区政府还给市财政局。2019年12月31日前将16000万元保证金支付给区政府,如不能如期补缴则由区政府在A公司的其他债权中抵扣。
因A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区政府与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3日又一次作出追缴通知,要求A公司在收到追缴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补缴保证金16000万元。该追缴通知于2020年1月6日向A公司送达。
A公司实在无法招架一份又一份的追缴通知,于是竟想到通过诉讼方式“维权”。A公司以区政府、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追缴通知无法律依据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违法。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本案中,在依法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被告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A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对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被告自然资源局作为出让宗地的管理者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对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向A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后,在A公司仍不按约履行缴款义务的情形下,作出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的决定,A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承诺。现涉案宗地出让合同解除后,在A公司对16000万元涉案宗地保证金补缴事宜向二被告作出承诺的情况下,A公司仍未能按照其承诺如期补缴土地保证金,属于违约行为。据此,二被告作出涉案追缴通知,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因此,A公司认为涉案追缴通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予以撤销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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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