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安置房被另售,被征收人的优惠利益如何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拆迁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产权置换后提供优惠购房资格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如果因被征收人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导致安置房被另售,又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湖北房屋拆迁案例:
陈金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湖北某地的居民,2018年,陈金明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方对房屋进行作价评估后确定了拆迁补偿的范围及标准,之后便与陈金明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陈金明选择了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由于他的房屋折价款不足以置换其想要的房屋,因此协议约定了优惠购房协议,明确安置房中60平方的面积为陈金明的拆迁补偿,其余40平方,由陈金明按照每平方3000元的价格购买。
2019年,拆迁安置房落成,但因陈金明未能在规定期间交纳约定的购房款,于是拆迁方便将本应属于陈金明的安置房出卖给了第三人,并获得差价8万余元。
对此,陈金明表示不服,于是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该购房合同无效。
那么对于本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陈金明还能获得拆迁补偿的房屋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金明之所以不能取得该安置房,是由于其本身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导致,现该房屋已经另行售出,且第三人也支付了合理对价,因此该购房合同有效。同时拆迁方应当返还陈金明拆迁补偿款63万余元,并将另售房屋所取得的差价8万元作为优惠利益补偿一并支付给陈金明。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安置房被另售,被征收人的优惠利益如何补偿?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