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某材料厂房遭拆除不给补偿怎么办-北京冠领律所厂房拆迁纠纷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4-11 09:54:57    

  厂房被拆除,拆迁方能否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不给补偿?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商丘某材料厂房遭拆除不给补偿怎么办

  商丘厂房拆迁补偿案件

  张家齐(文中均为化名)是原A材料厂法定代表人,A材料厂于2011年4月被依法注销。2004年6月14日、2005年11月18日,A材料厂同案外人王显签订租赁合同两份,约定由A材料厂租赁案外人王显位于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某路东侧的院落两处。租赁期间,A材料厂在所租赁院落内自建起一座钢结构厂房。

  2018年3月2日,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济南市某区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该村实施旧村改造。2018年3月9日,街道办在拆迁范围印发明白纸,明白纸载明了拆迁范围、补偿办法等相关内容。2018年3月10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冻结通知,冻结范围为该街道办事处规划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冻结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涉案厂房在上述冻结范围内。2018年9月2日,街道办事处将涉案厂房拆除。张家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拆除张家齐位于章丘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大街(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某路东侧的院落)内厂房的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张家齐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张家齐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街道办主张张家齐无证据证实其是涉案厂房的权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张家齐提交的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载明:“变更原审判决第二条‘被告王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张家齐厂钢结构厂房一处,由张家齐章A材料厂自行拆除’为‘原审被告王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原审张家齐张家齐钢结构厂房一处,由原审张家齐张家齐自行拆除’。”该判项明确涉案钢结构厂房系本案张家齐张家齐的,并且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故张家齐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系适格张家齐。

  关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法进行,且应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街道办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其拆除涉案房屋已经满足上述前提条件,依法应当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2日拆除张家齐涉案厂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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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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