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地征收部门漏款漏项,被征收人如何保障合法权益-北京冠领律所征地补偿纠纷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经常在补偿费用方面出现漏款漏项的情况,此时,被征收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知识。
宁夏银川土地征收补偿案例:
宁夏银川的孙先生在某村合法承包一片土地,用于耕种土豆等农作物。2016年,孙先生的承包地由于征收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
征收项目启动之后,征收部门曾作出过《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但补偿方案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保障孙先生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孙先生考虑到该《决定》没有保障其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遂决定起诉维权。
然而没过两天,征收部门就组织工作人员非法强推了孙先生的土地,土地上的种植物也悉数被毁。直至今日,孙先生都没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在此情况下,孙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
冠领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征收部门启动征地程序,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原用途,对作为被征收人的孙先生进行合理补偿。其中,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本案中,征收部门虽然在《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对土地补偿费进行了明确,但未提到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部门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方面存在漏款漏项的情况,显然不符合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为大家整理的与土地征收有关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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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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