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在水源地的鸽棚被拆除 为何被法院判决违法-北京冠领律所养殖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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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刘某开办了一家鸽子饲养场,为了解决鸽棚用地问题,他与水务公司签订了合同。水务公司同意刘某使用其在公司位于某水源地的房屋及院落,但已破损的房屋需由刘某自行出资修缮。
2019年3月26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水务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书》,水务公司在水源地的地块已被市政府无偿收回。2020年7月5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水务集团内的涉案房屋是违法建设,并且违规搭建大型鸽子笼,噪声影响到周围群众,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政府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收购协议书》载明房屋归属水务集团。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其于2020年7月9日前自行拆除水源地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180㎡无照房并恢复原状并要求刘某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或其他相关材料,但刘某未予提供相关材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准备进一步研究对此事进行一般执法程序处理过程中,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通知此房屋被政府征储,需要完成净地交付,要求他们对刘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三天后,鸽棚被拆除。2020年9月1日,刘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18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冠领说法
本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水务集团内的涉案房屋是违法建设,并且违规搭建大型鸽子笼,噪声影响到周围群众,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政府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收购协议书》载明房屋归属水务集团,为防止事态扩大化并当场对此房屋居住人刘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7月9日前自行拆除水源地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180㎡鸽棚并恢复原状并要求刘某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或其他相关材料,但刘某未予提供相关材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强制拆除行为未给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没有进行催告,程序违法。被告市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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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