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起诉期限未满时,桂林某养殖场就被强制拆除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征收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有序进行。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部分征收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和效率而乱作为的情况,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程桂宁(化名)是桂林市某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地,一家人在此生活居住。2012年,程桂宁听了村里安排的有关养殖业的致富讲座,便对自家部分承包地进行土地平整,建造并开始经营养殖场。
程桂宁人很勤快,又肯花心思,养殖场被他经营的有声有色,红红火火。然而2021年1月18日,该区自然资源局就该养殖场对程桂宁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正在程桂宁为了这份文书焦头烂额时,当地镇人民政府于2月24日又向其作出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
接连两道文书,让程桂宁不知所措,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养殖场会成为违建,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2021年3月13日,当地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程桂宁的养殖场进行了强制拆除,事情完全失去了辗转的余地。平白被拆了养殖场,断了生活来源的程桂宁当然不服,于是他想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并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区自然资源局对程桂宁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尚有法律效力期间,镇政府又对其作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对程桂宁建设养殖场行为的重复处罚,且就文书内容来看,镇政府对程桂宁进行处罚时,未告知其享有听证、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镇政府在法定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就对该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强制拆除程桂宁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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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鑫蕊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