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被拆迁人要求征收方信息公开被拒,诉至法院终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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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案件
2017年,A市政府对某区城中村棚户区M2地块改造,对包括李玉(化名)在内的1300余户居民所居住的A市国有土地被征收。2021年1月5日,李玉向市政府申请对城中村棚户区M2地块改造项目补偿款的分户账目予以公开。市政府收到申请后,转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予以办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李玉申请的事项交由建筑服务中心予以办理。
2021年4月1日,建筑服务中心向李玉作出了《信息告知书》,告知李玉“由于征收补偿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信息,且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较大,为依法保护信息公开所涉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的分户补偿具体名单,经按规定批准后即可到建筑服务中心查询”。李玉不服该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信息告知书》;2、请求依法判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市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分户信息。
律师观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本案中,李玉等人所居住的某区城中村棚户区M2地块的土地系为国有土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是该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部门,具有依法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法定职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且该信息公开的内容系属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截止到目前,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安置补偿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主动公开征收补偿的分户信息,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李玉作出的《信息告知书》告知李玉应提出公开的分户补偿具体名单或范围,并需经批准后方可到市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查询,因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此项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反法律规定做出的《信息告知书》属适用法律错误情形,该《信息告知书》应当予以撤销。另外,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下设职能部门,其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其做出《信息告知书》属超越职权的行为;该《信息告知书》亦应当予以撤销,故对李玉要求撤销该《信息告知书》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对于李玉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李玉所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因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所引起的,因此相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系本案所涉的特别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为一般法,当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有不同规定时,应按特别法的规定予以实施,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即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应主动公开该补偿信息却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相应的申请,亦属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对李玉申请公开征收补偿分户信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撤销市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市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二、责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依法公开市城中村棚户区M2地块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信息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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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