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江西拆迁律师:承诺给付补偿却反悔,法院判相关部门依法履约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者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实施该特定行为后,行政主体不履行承诺,那么行政相对人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09年8月13日,江西某县相关部门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了某城中村建设改造项目。2010年,某建设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建设开发,单方投资建成村民安置住宅及配套设施,并承担了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等各项费用。
2015年,相关部门对该项目作出调整,并同意补偿该建设公司因规划调整造成的损失。2016年,相关部门委托某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最终确定因规划调整给该建设公司造成的损失价值为600万元。
2018年3月,该建设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偿申请,但有关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并未明确答复。同年5月,有关部门向该建设公司作出行政补偿申请答复书,同意支付合理补偿,但补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该建设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部门补偿60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设公司如约完成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允诺事项全面履行义务,给予建设单位所期待的利益,因在建设中规划方案被调整,导致该建设公司相应减少了部分履行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建设单位应当得到补偿。至于补偿范围,法院对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有关部门补偿该建设公司600万元及利息。有关部门上诉后被法院驳回。
本案中,该建设公司基于对有关部门的信赖而承接项目,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因此其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有关部门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有关部门应遵守自己作出的承诺,随意变更有悖于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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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