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济南房屋拆迁律师:房屋被两次违法拆迁该如何维权
房屋被两次违法强拆,当事人坚持不懈诉讼维权,最后终于维权成功,当事人是怎么做的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黄波(文中均为化名)在济南市某街道有合法房屋,能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为黄波。2016年11月黄波的房屋被施工方部分拆除,黄波向公安部门报警,并提起诉讼主张权益,但现有诉讼结果及证据不足以证实街道办事处实施拆除行为。黄波房屋被部分拆除后,黄波依旧使用涉案剩余房屋。2018年5月5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黄波涉案的剩余房屋拆除。黄波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黄波房屋第一次于2016年11月被拆,黄波即报警并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拆除主体无法确认,导致拆除行为合法性无法确认,但黄波对此并未放弃权益。2018年5月黄波房屋被拆除,其同样积极主张权益,同样原因无法确认拆除主体及拆除行为的合法性。经过一系列诉讼,在本案受案时才明确拆除主体。上述过程具有延续性,不能认为黄波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对于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和拆迁,政府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黄波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房屋征收的协议,政府如果实施强制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障黄波的其他权利。涉案征收及建筑强制行为只有政府可以实施,即使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拆除黄波房屋,也应当先安置补偿解决黄波的实际居住问题,才能拆除其房屋。
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将黄波房屋拆除,明显违背正当程序,应当确认违法。另外,本案中黄波房屋受到两次拆除,虽然现有证据显示2016年11月第一次受拆时非街道办事处实施,而系施工方误拆。
但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部门征收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均应当收储土地并向具体项目供地,所以2016年黄波房屋被拆一事而言,施工方与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完成土地征收和拆迁,保证工程施工的进行。为减少诉累,本案中无需对两次拆除作明显区分,应在一案中解决,由街道办事处承担拆除的责任。但该责任主要是为了减少各方诉累,并非确定2016年11月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行为。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针对黄波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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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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