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业拆迁补偿律师:拆迁房产所有权人有争议该怎么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4-01 09:53:50    

  拆迁房产所有权人有争议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四川企业拆迁补偿律师:拆迁房产所有权人有争议该怎么办

  四川某地的福安百货是老牌集体企业,最早由若干个体私营户出资于1958年设立。福安百货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受网购和新建商场的冲击,福安百货于2016年4月决定改制,当时企业在职职工8人,退休职工19人,共计27人。

  2016年4月25日,福安百货召开职工大会,会议讨论了企业改制等相关问题,其中,会议提到“企业将所出售的售房款中的161861元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保险局缴纳退休职工的改制费、档案费、社区费后,19名退休职工就与单位彻底脱离关系,不再是单位职工,以后也不再参与单位任何分配”。当时,退休员工全部在《改制方案》上签字。

  不过,改制没有改变福安百货的命运,2018年11月10日,福安百货全部在职职工8人达成《福安百货解体方案》,一致决定单位立即解体,尚存的资产由8名在职职工平均分配。2018年12月1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解体方案》及《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福安百货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2021年4月,因当地拓宽公路的需要,原福安百货的房产被划入拆迁范围。征收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的档案和《福安百货解体方案》找到了当初的8名职工后,向自规局申请将不动产产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由福安百货变更为八名职工。变更后这征收部门与八名职工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拆迁房产。

  这件事被七名已经退休的员工知道后认为自规局变更所有权人的行为错误,他们虽然在福安百货解体是已经退休,但也是员工,拆迁房产也应获得拆迁补偿,于是将自规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自规局变更所有权人的行为。

  冠领说法

  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内容,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关职能,以及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合理履行其行政职能等。本案中,所争议的行政行为系房屋登记行为,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主要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条例》。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自规局具有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职能。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在进行房产登记过程中,主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本案中,自规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尚存资产由8名职工平均分配”,商务局有签章确认并注明“同意企业解体方案,企业依法向工商部分注销”;2.工商备案的福安百货解体方案上明确记载“单位解体后,尚存资产由8名职工平均分配”;3.福安百货已按照解体方案向退休职工购买了社会保险;4.征收部门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认可八第三人是尚存资产的权利承继人。自规局进行审查后,经法定程序对拆迁房产作出相应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七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四川企业拆迁补偿律师:拆迁房产所有权人有争议该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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