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拆迁补偿律师:13年后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还能补救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13年后当事人认为农村拆迁补偿不合理,还有办法补救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07年12月,四川省批准通过了某市的征收土地方案,李某家的土地包括在其中。到2008年11月,李某一家四口全部农转非完毕,并获得了农村拆迁补偿。
到了2015年,李某听外地的朋友说他们家那边占地得到了不少农村拆迁补偿,李某觉得自己得到的农村拆迁补偿太少了,遂对此前的征收“不认账”,并于2015年9月向当地国土资源局举报有人强行征用他的土地。
国土资源局对李某作出《关于对李某举报未经同意强行征用土地得不到正确补偿一事情况的回复》,该回复载明“涉及个人和集体的各项费用已全部补偿到位,不存在强行征用土地和农村拆迁补偿不正确问题”。
李某不服,2016年5月,他到有关机关上访。有关机关作出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于李某反映的“听说2008年本人土地被征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征用本人土地,要求认定此次拆迁无效”问题进行不予受理告知,并告知其可以向各级人大反映该问题或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解决。
在家人的劝说下,李某自此消停了。转眼到了2021年,李某的侄子在邻市有一处房产也被征收,他的侄子被补偿了两套房,这让李某眼红不已,于是又走上了“维权”道路。2021年8月16日,李某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重新对其作出补偿。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不动产不超过二十年的起诉期限。
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才适用此起诉期限最长保护期;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则适用一般的起诉期限的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至迟在2016年5月30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时,是可以视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的,这种情况下,不适用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情形,故本案应适用一般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到2021年8月16日,显然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这种情况下,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在这里要提醒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补偿结果有疑问,及时委托律师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不管有没有理,超过起诉期限都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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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