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拆迁补偿律师:交付房屋后却迟迟未得到安置用房怎么办
女子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及时将房屋交付,谁知之后却迟迟未得到安置房,她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法院怎么判?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吉林省白山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2013年8月27日,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对某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而王晓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的房屋正好处于征收范围内。王晓秋已经四十有余,马上就要迈入天命之年,她积极相应政府号召,与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拆除,同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按原面积拆一还一。
签订协议后,王晓秋的房屋被拆除,但说好的安置房屋却迟迟没有建设。王晓秋认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为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2021年4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并判令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根据房屋价值损失74703元、超建设周期补偿21225元、超越冬补偿7000元,共计102928元。
被告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辩称,案涉建设项目的征收与补偿主体是区政府,自己只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另外,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02.928元没有依据,也不应当由其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认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负责案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另外,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王晓秋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现在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房屋,并且案涉房屋已被拆除完毕,而安置房屋却迟迟未交付,被告理应赔偿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给原告所造成的合理损失。而原告提出的各项补偿要求有理有据且符合实际,法院予以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王晓秋与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2013年8月6日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同时,判决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房秀琴各项损失共计102.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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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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