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拆迁补偿律师:征收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就强拆房屋违法吗
征收方未签订补偿协议就强拆房屋?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六盘水市私人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1992年李兵(化名)在自己承包经营的位于六盘水市某区土地上修建二层私人自建房屋一栋,该房屋登记占地面积0.25亩。2020年9月29日,因修建水钢排污管道,街道办在没有与李兵达成拆迁协议、未作任何补偿的情形下,组织排污管道的施工方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将李兵的该栋房屋北侧面积为70.56平方米的房屋强制拆除。街道办强制拆除李兵的该部分房屋时,对李兵其余房屋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李兵自行修复房屋垫付费用14000元,该费用已经由具体实施拆除房屋的施工方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给李兵。李兵对自行建造的房屋以及房屋内物品享有权属,受法律保护,街道办在未履行正常的征收征用程序的条件下强制拆除李兵房屋,进而导致李兵房屋内的财物毁损的行为,侵犯了李兵的财产权益,给李兵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李兵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李兵位于六盘水市某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街道办辩称,在征收房屋前,街道办已下达房屋征收通知书告知李兵,街道办拆除李兵房屋属实,面积为70.56平方米,无其他答辩意见。
律师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街道办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与李兵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而街道办在未与李兵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未对李兵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便组织人员将李兵的房屋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街道办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确认其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街道办于2020年9月29日强制拆除李兵位于六盘水市某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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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