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却并未依约补偿如何维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却并未依约补偿,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旅店征收补偿案件
李顺(文中均为化名)经营着一家吉祥旅店,该旅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2011年8月24日,李顺(吉祥旅店)与A县征储中心(甲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乙方在征收范围内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87.5平方米,使用性质商住。二、产权调换。1、乙方要求安置20号楼2单元302居室,建筑面积43.51平方米,20号楼,建筑面积227.2平方米(1、2、3、4层均是56.8平方米、1层为车库)。2、乙方增加面积一层56.8平方米×6000元/平方米=340800元,二层13.05平方米×8000元/平方米=104400元;三层13.05平方米×4500元/平方米=58725元,四层56.8平方米×4000元/平方米=227200元,合计731125元。3、甲方对乙方补偿:……营业损失一次性补偿50000元……乙方向甲方支付差价款569025元……七、因甲方此次安置每层面积大于乙方原有的每层面积,尤其是二、三层面积在此次征收安置中如有的优于本协议的,乙方享受同等待遇(包括其他方面)”,另还对拆迁补偿、差价、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在协议签订后,李顺房屋已腾空并拆除。2017年12月30日,回迁结算时,李顺还应给付A县征储中心差价款共计263581元。李顺认为A县征储中心征储中心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立即履行拆迁协议中的义务,合理解决动迁补偿事宜,早日实现回迁;2、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条之规定,李顺实际应获得动迁补偿款109657元。
庭审中,A县征储中心表示:同意给付2011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190925元。
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李顺与A县征储中心征储中心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未经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李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交房义务,A县征储中心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对李顺进行安置补偿的义务。上述协议第七条约定“在此次征收安置中如有的优于本协议的,乙方享受同等待遇”,并约定支付李顺营业损失50000元,而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在征收范围内的许德琴、王君香等其他被征收人获得营业损失200000元,未与李顺同等待遇,A县征储中心应再行支付李顺营业损失150000元。
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问题,A县征储中心同意给付2011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190925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李顺要求支付其拆迁补偿款并予以回迁的问题,李顺、A县征储中心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互负义务,李顺应在支付A县征储中心差价款113581元后予以回迁。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一、A县征储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另给付李顺临时安置补助费190925元(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再行给付营业损失150000元;二、A县征储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顺李顺办理回迁手续;三、李顺在办理回迁时各类款项(含判项一的款项)相互抵顶后再支付A县征储中心差价款113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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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