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养殖场被划入保护区,拆除后仍需赔偿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28 09:32:43    

  养殖场被划入了保护区内,根据规定,该养殖场应当被拆除,但是拆迁方却未经达成补偿协议便将养殖场强制拆除,当事人该如何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养殖场被划入保护区,拆除后仍需赔偿

  2006年7月15日,A村委会与本村村民沈家军(文中均为化名)签订承包合同,由沈家军承包该村的荒山,用于建肉羊养殖小区,承包期限50年。2006年11月30日,沈家军申请兴建肉羊养殖场,并取得了肉羊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代码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后又取得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18年2月27日,县政府向沈家军作出拆除违法建筑通知,限养殖场于2018年3月6日自行完成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2018年5月17日,县政府对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2019年1月8日,养殖场提起诉讼。

  县政府自认,2006年沈家军建立养殖场时,其养殖场不在省级保护区范围内,2007年山保护区上升为国家级保护区,该养殖场在国家级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县政府是否具有补偿职责。《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3条规定,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本案中,县政府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的清理整顿工作,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精神。

  但因养殖场在本次清理整顿活动之前即已经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手续且在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县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养殖场搬迁的行为合法,由此给养殖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养殖场基于行政许可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县政府应予适当、合理补偿。养殖场向县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县政府未作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县政府可以结合养殖场的经营许可期限、地上附属物的性质、种类数量等因素,依法确定补偿的方式、范围和标准。鉴于县政府在履行补偿职责时仍有裁量的范围和空间,县政府应针对养殖场的补偿申请先行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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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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