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拆迁补偿律师:房屋征收程序违法?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
履行完毕安置协议后,拆迁户却主张签订的安置协议不合程序,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8年7月30日,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在被征收区域范围内及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该公告载明了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安置地点及救济权利等内容,并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李兴龙(文中均为化名)的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该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由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2018年10月9日,区街道办事处作出《房屋征收摸底调查摸底情况的公示》,对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公示。
2019年5月10日,李兴龙的哥哥李德军代其就登记在李兴龙名下的房屋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合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3月7日,李兴龙出具《承诺书》,承诺:“本次拆迁安置面积为330㎡及补偿款311.5万元,本人在见到补偿后,六天内同时腾空房屋并交钥匙予以拆除。我郑重承诺决不反悔。注明:见到房款六天搬家”。之后,李兴龙在制表日期为2020年3月9日的《拆迁补偿发放表》上签字确认实领补偿款311.5万元。2020年4月4日,政府相关单位委托拆除公司对房屋进行了拆除。之后,李兴龙却认为其哥哥代其签署的安置协议程序违法,于是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征收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首先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包括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等多个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上述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内容、程序和依据等并不相同。
若将上述一系列行为均置于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厘清,另一方面也无法针对性地配置司法资源,同时还可能存在级别管辖上的问题。因此,李兴龙笼统地以征收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
本案中,李兴龙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区政府征收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李兴龙既未明确区政府是何时采取何种方式对其房屋实施行政征收抑或强制拆迁,亦未明确其诉讼请求是针对房屋征收行为中的何种行政行为,属于所诉行政行为不明确的情形。经依法释明,其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综上,李兴龙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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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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