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山东泰安确认占用土地违法案胜诉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山东泰安一起确认占用土地违法案胜诉。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部门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为委托人日后获得赔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陈先生是山东泰安某村村民,2006年时在村中承包了一片土地用于种植林木,承包期限为25年。2009年时,因维修河坝以及其他事项,陈先生承包的土地被占用,林木被损毁。为补偿陈先生,村委会决定将承包期限延至2052年。正当陈先生准备大展拳脚时,2021年4月20日,当地有关部门强制占用了陈先生承包的土地,并清除了地上的960棵杨树。陈先生气愤不已,但又无可奈何,于是托人打听,想知道这件事还有没有转圜的余地。
然而,2021年5月20日,该部门又与村委会补签了《土地租赁协议》,陈先生的承包地就在该租赁土地范围内。陈先生得知后,知道此事恐难改变。不久,该部门以规划建设湿地公园为由,在其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工程,并以33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该片土地上的承包人相应补偿,可陈先生始终未得到相关补偿。
承包的土地因建设施工难以再种植林木,又拿不到应有的补偿,陈先生非常气愤,而这次,他选择诉讼维权。经过多方打听,陈先生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待人员根据陈先生的情况,为其安排了擅长处理此类问题的黄相海律师。
冠领黄律师接案后,多次走访案件现场,并理清案件焦点,他认为陈先生维权的根本在于确认该部门是否存在抢占土地的行为,若存在,该行为是否合法。围绕焦点问题,冠领律师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并做出维权方案,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部门称没有采伐陈先生的树木,双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民事合同,不是行政协议,不存在行政强制、行政干预的问题,自然不构成行政诉讼。另外,部门租赁土地是经过上级批准拨款的农业水利项目,因此建设施工并未更改土地性质,此处仍为农用地。
针对被告部门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应的行政行为。依据陈先生的陈述及土地租赁协议、村里出具的证明、施工现场照片、当地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批复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系被告部门于2021年4月对包括陈先生承包地在内的部分土地实施了占用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被告部门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其租赁土地系为“规划建设湿地公园”,即证明被告租用土地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为其自身的法人利益。故被告部门依据土地租赁协议占用涉案土地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上可诉的行政行为。
第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涉案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告部门占用该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前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在未依法办理有关审批的情况下,以土地租赁合同代替审批征收占用涉案土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部门于2021年4月占用陈先生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撰稿人: 张萌
审核主编: 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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