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冠领代理广东四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
2019年8月,孙天(文中均为化名)与赵国利签订了 《鱼塘承租合同》,约定赵国利将位于四会市某街道总面积为18. 1亩的鱼塘租赁给孙天承包经营。随后,孙天将该鱼塘注册成立渔家乐渔具经营部。2020年2月23 日,四会市人民政府作出《收储土地预公告》,孙天的鱼塘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月24日下午15时,街道办在社区各个经济合作社均张贴了《收储土地预公告》。由于张贴公告当日晚孙天完成了水泥路面的铺设,街道办认为孙天铺设水泥路面的行为属于抢建行为,遂通知城综局及自然资源局到达案涉鱼塘现场,在公安局对聚集人群的管控下,街道办于同月25日对孙天所铺设的水泥路面实施了拆除。
孙天认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四被告于 2020年2月25日强制拆除地上水泥路面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孙天称:
一、2019年10月,自己用建筑余泥及搅拌站石渣对鱼塘基、自行拆除的猪舍场地进行改造平正施工,期间有街道与居委工作人员现场视察过,但对自己的改造平正施工没有提出异议。二、2020年2月24日整体自己一直铺设水泥面,期间也没有任何人来通知过或阻止铺设水泥面。铺设水泥面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即使有违规定,自己对相关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有知情权,相关部门应该通知自己,而不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明显违法。
城综局、自然资源局辩称,自己没有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实略拆除的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市公安局辩称,本案不属于公安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且并无对原告作出任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利益的侵害,并非适格被告。
道办辩称, 一、原告自称其于2020年2月24 日早上8点开始开工铺设水泥路面,但根据航拍记录显示,原告是于当日15时许才开始铺设水泥路面的,直至晚上才铺设完毕,原告无视《收储主地预公告》第五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除了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 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的规定。铺设水泥路面的行为属于违法抢建,不受法律保护。二、街道办、城综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行为是整治了抢搭抢建违章水泥平地,恢复了土地原貌,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针对上述情况,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案涉水泥路面由四会东城街道办实施行政拆除行为,故本案拆除行为人应认定为四会东城街道办,四会东城街道 办系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街道办根据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储土地预公告》以及2020年2月24日的现场踏查拍照和航拍固化取证认定原告孙天在案涉鱼塘铺设的水泥路面是收储项目范围内抢搭抢建的违章建筑,并实施了拆除,该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 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街道办在未传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的情强制拆除涉案道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于强制拆除原告铺设的水泥路面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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