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通知就遭遇强拆,冠领代理山西晋城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
2022年8月,宋先生在山西晋城的房屋被当地有关部门在进行居住环境整治等工作中拆除,宋先生不服该拆除行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黄洋律师代理起诉维权。近日,在冠领黄洋律师的代理下,人民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宋先生是山西晋城的一位村民,他的房子建于2007年左右,房子不算新也不算旧。近几年,当地有关部门一直在进行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宋先生的房屋也在整治区域内。看着周围邻居的房屋一间间倒塌,宋先生也开始担忧起来。
因不想让自己的房子被拆,宋先生经过多方面的打听,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黄洋律师接到宋先生的求助后,迅速赶往了当地进行调查。然而,就在黄洋律师到达的当日,也就是2022年8月的4日,当地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另一相关部门在未书面通知宋先生的情况下,将宋先生的住房拆除了。
宋先生对此气愤不已,决定委托黄洋律师起诉维权。黄洋律师收集了案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占地费票据、强拆时的视频资料等,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为宋先生分析了此案的情况,提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于2022年8月8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上,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辩称己方没有下发任何文件也没有参与拆除行为;
另一相关部门辩称,宋先生擅自在土地上修建房屋,未办理相关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己方在拆除宋先生房屋前在该村张贴相关公告,要求违法建房人自行拆除,所以己方的拆除行为合法。
冠领黄洋律师指出:
首先,宋先生提供的现场视频可以确认,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与了案涉拆除行为,所以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辩称不符合事实;
其次,另一相关部门未提供案涉建筑是违法建筑的认定材料以及实施强拆行为前其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所以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黄洋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三个行政部门强制拆除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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