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区启动征地!康桥东路将被征收
2021年7月7日,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政府发布沪[浦]征地告〔2021〕第1002号文件,内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83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康桥东路(御秀路-张东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村东新组392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57.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6平方米。
2.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村汤巷组828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850.3平方米、建设用地366.9平方米、未利用地71.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221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707.6平方米、建设用地366.9平方米、未利用地137.6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9]第01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高科中路3039号城镇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1年7月2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知识简介
拆迁范围确定后,哪些活动被禁止?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因此,从上文表述可以得知,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出租房屋这点需要特别关注。如果房屋所有人违反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相关承租人不能被列为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但是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再禁止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出租房屋。因此,如果出租房屋的行为发生在该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之后,该房屋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予以保护。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您对征地批复、征地程序有异议,建议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征迁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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