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和房东对补偿秘而不宣,承租户申请信息公开获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4-19 16:41:27    

导语:征收中,承租户经常处于尴尬的境地,找征收部门了解安置补偿情况时,征收方会以其不是房主为由避而不谈;去问房东,有的房东担心会被分走一杯羹,也三缄其口。承租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样才能知道房东有没有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进展到哪一步呢?今天通过一则冠领律师在湖南岳阳代理的胜诉案例予以解答。

  2017年,岳阳市九华山片区开始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强(化名)承租的经营大棚被纳入征收范围。大棚原有面积1000平方米,租赁期间王强在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陆续改建为三层,总面积2900平方米。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合同,但王强继续向房东缴纳租金并使用大棚,租金付到了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7月31日,征收方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18年7月,房东避开王强和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自己在承租期间出资改建了房子,被征收时一分钱补偿都没得到。王强怀疑这部分的补偿已给了房东,于是去拆迁部门询问情况,结果拆迁部门说房子跟他没关系。碰了一鼻子灰的王强又去找房东,房东百般搪塞,说没有补偿协议。

  既然独自无法解决,那就找专人处理。王强多方考察后,选择了正在岳阳开庭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薇薇。王强说,那天刚开完庭的苗律师面对一群前来咨询的人,没有盛气凌人,反而耐心地一个一个解答问题,从苗律师身上他看到了冠领律师优良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看完王强的案件材料,详细沟通后,苗律师认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收方公开:

  1. 房东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 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决定公告

  3.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 房屋征收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随后,苗律师带着实习律师刘子佳向拆迁安置中心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法定期限内,对方没有作出回复。律师随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迁安置中心未予回复的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拆迁安置中心对王强信息公开申请未予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及答复。

  2020年5月18日,收到对方重新作出的回复后,苗律师发现对方只公开了申请信息的第2.3项。拆迁安置中心认为王强不是被征收人,不能成为第1项和第4项信息公开的知情人。

  为此,苗律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拆迁安置中心5月18日作出的回复,责令其全面履行向原告公开所申请信息的职责。

  庭审中,被告认为:一、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二、原告不是被征收人,第1、4项信息不应向其公开。

  苗薇薇律师和实习律师刘子佳针对被告观点提出:

  1. 关于起诉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拆迁安置中心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关于对王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王强收到回复后,于2020年7月15日邮寄起诉状,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 关于是否应向王强公开第一、四项信息。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可见,在另案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王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至2017年12月31日间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该期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且王强当时改建也经过了房东的认可。王强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对被征收房屋有重大添附行为,征收部门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时理应保障王强的合法权益。对征收补偿协议中涉及王强权益的部分,应当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综上,在被告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所作回复合法,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回复。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撤销被告拆迁安置服务中心2020年5月18作出的《回复》不予公开的涉及王强权益的部分;

  二、责令被告拆迁安置服务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与房东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涉及王强权益的部分及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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