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合法利益应被保护,冠领律师助矿业公司依法维权
2016年,同庆矿业有限公司在当地政府和其他部门主导下进行产能升级时,收到了当地水务局发出的《某县水务局关于不受理某县饮用水源地径流区范围内矿山(非煤矿山)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通知》,这才知晓早在2010年云南丽江某县政府就作出了《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划定了水源保护区范围,而其部分矿区也被划入水源保护区。后经协调,同庆矿业有限公司申请缩减矿区范围,退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部分。
事后,当地国土资源局重新划定了同庆矿业有限公司转型升级矿区坐标范围,并告知该公司,由于原矿区范围均在县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因此,目前的采矿许可证仅作为办理转型升级后的矿区范围划定和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用,不得用于采矿,本次延续需交存矿业权出让收益保证金。但同庆矿业有限公司未能及时缴纳出让收益金和提交相关材料,因此未能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等相关手续,最终未能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产能置换。
2019年,当地政府将其煤矿关闭。
同庆矿业有限公司认为煤矿被关是因为其矿区与水资源保护区有重叠部分,矿区无法开采才造成的。于是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补偿申请,但该政府签收后未作出处理。2020年4月13日,同庆矿业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政府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采矿权许可证》登记的采矿权人是该县某村煤矿,因此同庆矿业有限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同庆矿业有限公司不服,于是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上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8日,二审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被告辩解:
《通告》不是针对该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发出即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公司没有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保证金、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及产能置换,才是煤矿被关闭的直接原因,水源保护地的划定没有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称,冠领律师指出:
1、案涉《采矿权许可证》下的煤矿由同庆矿业有限公司承继,因此同庆矿业有限公司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当获得法律保护。该县政府2010年划定水源保护区,与合法的采矿权矿区范围重叠,但直到2016年同庆矿业有限公司才知晓此事。县政府不作为、隐瞒的行为不仅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县政府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但其至今未履行补偿义务,也未对是否补偿作出过明确结论。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认为该县政府签收同庆矿业有限公司补偿申请后未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依据行政先行原则,同庆矿业有限公司要求的补偿请求是否能成立,应由该县政府先行处理。因此作出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责令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同庆矿业有限公司的补偿申请作出决定。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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