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取得方式无法证明,法院判决撤销《收回土地决定书》
我所滑若云律师、杨国杰律师,代理贵州铜仁行政撤销案,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石志强(化名)是贵州省石阡县某村村民。颇具商业头脑的石志强与所在村某组组长石安平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根据协议,71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以40080元流转给石志强。同年12月,行政部门代收了40080元。
2009年10月22日,行政部门同意石志强申请在原选址地建洗车场的请求。但是,2010年3月计划突变,行政部门决定将原选址地作为绿化用地,并且要求石志强重新选址。石志强表示同意。经行政部门踏勘,确定洗车场新址在当地饮料厂北面土地上。
2010年4月,石志强向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如政府整体规划需要征收用地,本人愿依法自行拆除或搬迁。”行政部门在承诺书上备注:“前期投入费用抵扣10年出让金,每年按两万缴纳,折扣完毕后按期交纳出让金。”其后,行政部门又作出《洗车场用地通知书》告知石志强:新址用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供地方式为划拨,批准建设用地为临时用地,石志强必须按照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自觉履行。
经历了层层坎坷,石志强的洗车场终于建成开始营业,但是好景不长,2015年石阡县西外环道路建设项目立项,需要占用涉案用地。2018年8月,行政部门决定无偿收回石志强的涉案用地。
石志强对该决定并不认同,随之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石志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收回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责令行政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令人没想到的是,行政部门再一次作出《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且经相关部门批复。
石志强对重新作出的决定还是不服,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行政部门重新作出的《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因道路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涉案用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行政部门在得到相关部门批复后,作出《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无不妥,并且补偿适当,所以判决驳回石志强的诉讼请求。
石志强是个不服输的人,开设洗车场经历这么多坎坷之后,他仍坚信自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他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
冠领律师接案后,运用本所一贯的办案思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先查看了一审败诉的原因,再了解当地的项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最后整理办案思路,收集有力证据,代理石志强提起上诉。今年12月,该案在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之上,冠领律师围绕两点展开说理:
1.上诉人所拥有的地块属于出让获得,依法缴纳了出让金,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通过退还剩余使用期限的钱款来收回涉案的土地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属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石志强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到底是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还是被上诉人认为的是以租赁方式取得,同时退回租金是否属补偿方式的一种,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依法予以撤销。最终,法院判决:1.撤销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本案当事人经历了重重“磨难”,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收获了胜诉判决。当事人执着的法律精神值得提倡!当事人在“危难之际”放心地将重任托付给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也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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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星航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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