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吉林征地律师: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该怎么办
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张某是吉林某镇村民。2021年1月17日,张某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一、经有关部门核定的被征用土地补偿总面积、总款额。如以村核定,同样公开上述内容。同时公开全村补偿总面积、总款额的分组组成及各组的测量依据。二、完整清晰的各户签字土地补偿明细表。三、镇政府组织对申请人户被征用土地(含宅基地、自留地等该宗地)实测面积。2021年3月1日,镇政府作出《关于张某要求信息公开的回复》,回复如下:经调查了解,当时在你村对征地补偿款情况就已进行过公示,后于2018年8月16日又再次对征用补偿款情况在你村“三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通过广播向群众宣传。现本政府不予公开。张某对此回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张某向镇政府申请公开“一、经有关部门核定的被征用土地补偿总面积、总款额。如以村核定,同样公开上述内容。同时公开全村补偿总面积,总款额的分组及各组的测量依据。二、完整清晰的各户签字土地补偿明细表。三、镇政府组织对张某户被征用土地(含宅基地、自留地等宗地)实测面积”。上述信息属于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认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并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镇政府在收到张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张某答复称上述信息已经在张某所在村“三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决定对张某不予公开上述信息。对此答复,不能认可。第一,张某系该村村民,其向镇政府申请公开该村土地征收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镇政府应当向其公开。第二,镇政府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申请的上述信息已经在“三务”公开栏进行过公示,无法证明张某已经知晓上述信息。
故镇政府提出的不予公开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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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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