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赔偿标准是什么?房屋在不知情情况下被拆如何维权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31 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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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8日,浙江某县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人居环境大排摸大提升大督查行动,以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优化城市市容市貌和维护美丽乡村品牌形象。某造船厂所在位置经卫星遥感被列入整改提升范围1号位,当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与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未果,遂管理部门决定自行整改提升,将现场相应物资予以变卖,房屋等不动产予以清理。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处理价款138750元及利息以现金形式交付王某。造船厂认为管理部门此举侵犯了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想了解拆房赔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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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第一,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二,造船厂据此提起的行政赔偿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一,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虽与王某取得联系协商处理清理事宜,但未经得当事人同意。王某事后领取相应款项的行为也不属于事后追认。管理部门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处分他人财物,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遵循正当程序,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因相关物品已作价处理,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应确认违法。想了解拆房赔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针对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被告实施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原告有权主张行政赔偿。想了解拆房赔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方式采取补救措施:1.管理部门应查明造船厂主张的房屋、围墙、大门、水电设施和4亩土地的使用权是否给予造船厂相应补偿,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未给予补偿或支付款项的,应与本次行政赔偿一并作出处理。2.剩余3.7亩的土地是否涉及征收。预征或已征的,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支付造船厂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及相关费用;未征收或预征的,应积极与造船厂协商处理善后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的,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因行政赔偿需由管理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后确定,造船厂主张相应利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想了解拆房赔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管理部门于2019年10月强制拆除原告造船厂房屋或者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管理部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冠领律师事务所:拆房赔偿标准是什么?房屋在不知情情况下被拆如何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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