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却迟迟拿不到安置房?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28 11:31:03    

  选择安置房但迟迟拿不到,想解除合同,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解除合同后能拿到多少钱?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房屋被拆却迟迟拿不到安置房?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2013年8月27日,浙江某地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骆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14日,征收办(甲方)与骆先生(乙方)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约定“一、乙方服从棚户区改造,同意将房屋交给甲方拆除,结构为:砖木,用途为:住宅,面积为:59.65平方米。二、甲方将某小区一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三、甲方保证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安置用房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的,按建设周期租房补助由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补偿...”想了解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协议签订后,骆先生的房屋被拆除,但到了2021年,征收办承诺的安置房也没有动工。骆先生多次找征收办解决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骆先生将征收办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并赔偿损失。想了解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说法

  征收办与骆先生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自家房屋予以拆除,而安置房屋至今未交付,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因此,对骆先生要求解除《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想了解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骆先生与征收办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征收办赔偿骆先生房屋价值、逾期租房补助、越冬补助等共计31万元。想了解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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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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