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能否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25 10:50:40    

  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户口所在地房屋被拆迁时,能否获得拆迁安置和货币补偿,一直大家关注的焦点。农村土地征收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对宅基地的征收和对承包土地的征收。现实中,由于征收情况错综复杂,“外嫁女”往往很难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下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就针对“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问题,为大家以案释法。

农村“外嫁女”能否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江苏的马女士为某市幸福村村民,之后幸福村变更为幸福社区。2000年,马女士结婚了,但婚后一直没有将户口迁出所在地。2019年,幸福社区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马女士到镇政府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对此,政府答复称,马女士因结婚与其丈夫王先生应属一户。由于王先生的户口位于隔壁市的房屋被依法拆迁,王先生户已得到拆迁安置。因此,马女士不符合征地补偿的政策规定。马女士认为,自己的户口没有迁出幸福社区,镇政府拒绝提供征地补偿,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那么,像马女士这种情况,到底能否获得征地补偿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农村每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本案中,马女士虽系原幸福村村民,但已经结婚,婚后虽没有迁出户口,但与其丈夫应为事实上的一户,婚后其丈夫的住所被依法拆迁后,已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偿。虽然马女士提出,其丈夫被依法拆迁的房屋系其丈夫祖产,与其没有关系。但是,因其与丈夫婚后共同生活,与丈夫为事实上的一户。因此,法院在此并没有仅仅依照户口所在地就将马女士认定为幸福村所在户。同时,马女士在婚后已在夫家得到了拆迁安置补偿,已经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本案中,马女士作为“外嫁女”,虽然并没有婚迁户口,但是由于已婚并与丈夫长期生活在丈夫家所在地,仍然被法院认定与丈夫是事实上的一户。这表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里的“一户”,并不仅仅考虑按照户籍登记进行划分,而是要结合当事人实际长期生活居住场所进行判断。

  另外,由于马女士已在夫家的拆迁安置中获得补偿,因此法院不支持其在户口所在地再次获得征地补偿,避免马女士“两头占便宜”。法院综合以上两点做出不支持马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符合法理和普遍预期。

  面对上述类似情形,当事人可以参考该案例,反其道而行之,多收集相关资料,证实自己在户口所在地长期生活,以及自己未获得其他处的征地补偿,从而具有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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