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山东青岛撤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21 14:02:02    

  山东某地自然资源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青岛某绣品公司占用的数十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给予603万元补偿。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徐先生不服该收回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近日,山东省某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撤销上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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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先生是山东青岛某绣品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这家绣品公司作为本土民营企业,多年前响应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号召,进行投资创业,与某地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当地数十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此后,公司在徐先生的管理下,一直守法经营,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0年,当地自然资源局变更规划,将该宗土地重新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并以拍卖方式进行出让。规划变更,不仅影响到绣品公司,更是导致周边数个工厂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然而,事情远没有结束。2020年12月,自然资源局以绣品公司涉及土地构成闲置为由,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依法有偿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603万元。

  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另行商业开发,补偿费用还如此之低,徐先生对此不能接受。他几经咨询,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冠领律师代理绣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自然资源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冠领代理山东青岛撤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案胜诉-图2

  2021年5月,山东省某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自然资源局抗辩称:执法人员调查和实地勘测得知,该宗土地建成三排厂房后未再进行建设。该项目投资额应为6000万元,而涉案地块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评估结果显示,原告实际投资额为219万元。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构成土地闲置。自然资源局按照该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协议有偿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被告作出的决定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评估价值”认定为“已投资额”,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被告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原告提出听证申请,被告通过听证认为闲置土地处置文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听证会实际上已经对《闲置土地认定书》予以否定。被告在未依法认定原告构成闲置土地的情况下,作出涉案《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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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被告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的规定,决定收回原告涉案土地使用权。原、被告就涉案土地使用权未协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决定作出涉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被告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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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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