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息公开纠纷-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9年9月,陕西某地牛某的房屋系被划入拆迁范围,2020年12月22日他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向征收机关就拆迁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0年12月24日,该机关收到牛某的该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向牛某作任何答复。2021年5月牛某诉至法院,要求征收机关对其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和答复,并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机关对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给予全部答复违法。找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相关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相关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相关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予以答复。找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牛某作为被征收和拆迁农户,征收机关的土地征收行为与牛某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故征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牛某的申请,向牛某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其在2020年12月24日收到牛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的行为明显不当。牛某要求征收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找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但牛某要求确认征收机关对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给予全部答复系违法的请求,因确认违法通常只针对作为类相关行为,对于相关机关的违法不作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相关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相关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不作为违法。征收机关辩称,已于2019年11月11日向牛某公开了其所申请的相关十项政府信息,牛某本次属重复申请,但未提交该《信息公开告知书》已向牛某送达的证据,应视为未告知和答复。找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征收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牛某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和答复;
二、驳回牛某其他诉讼请求。找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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