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没办用地手续,都得拆除吗-养殖场拆除纠纷
近年来,养殖业在农村发展越来越快,养殖场越来越多,相应的纠纷也产生了不少,但是由于国家对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在此情况下,未办用地手续的养殖场,是否会被拆除?
回答这一问题,先来看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通知主要政策要点如下: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3.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4.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不涉及基本农田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5.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综合上述政策,关键的有几点:养殖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养殖场建设不属于非农建设,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因此,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养殖场用地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应列入乱占耕地建房之列。但是,养殖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动工建设的,属于违法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分属于乱占耕地建房,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魏苗苗
审稿人:冯昱
文章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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