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拆危/违”代替“征收”?冠领律师助力维权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部分征收方为了尽早完成拆迁工作,常常使出各种“花招”,让被拆迁人稀里糊涂就“房财两空”,以“拆危/违”代替“拆迁”便是常见的花招之一。那么在征收工作开始后,这种花招能奏效吗?
陈鑫(化名)是湖南永州人,在当地某村拥有一套2层的平房,具备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2014年,为筹措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县政府组建建设指挥部,在当地开展了房屋征收的协调工作,而陈鑫家的房屋就在这次的征收范围之中。
之后,因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没有谈拢,陈鑫家房屋征收的事就被搁置了下来。但不成想2019年11月,陈鑫却突然接到了建设指挥部发布的一份《关于拆除“空心房”的通知》,其中直接认定他的房屋属于“空心房”,需要拆除,并要求他限期与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逾期将不予补偿。
这让陈鑫不能理解,自家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外观规整,一家人更是至今一直在此居住,如何会被认定为久未居住、年久失修的“空心房”呢?且不论是否为“空心房”,该房屋都是自己的合法住宅,行政部门岂能不经合法程序,说拆就拆呢?
因此,陈鑫多次找到村委及建设指挥部申诉,但该问题始终未能解决。2020年11月,建设指挥部联合当地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组织对陈鑫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看着自家的房屋被拆,陈鑫深感不平,于是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在网上发帖求助,陈鑫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王礼律师取得了联系,并邀请王律师到他的家乡深入了解案情。
通过现场查验,收集相关证据,王礼律师告诉陈鑫,根据当地政策及现有证据来看,他的房屋并未被村委公示为“空心房”却被一并拆除,再结合之前房屋征收的事实,推断该建设指挥部存在以“拆空心房”代替“拆迁”的可能,可初步判断拆除行为违法,胜诉希望很大。听了律师的话,陈鑫维权的热情更加高涨,当即委托王礼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在法庭上,王礼律师指出:根据当地《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各区县政府应组织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认定。而本案中,在土地征收开始后,被告却依然以拆除“空心房”为由,在没有经过法定公示程序、未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拆除原告的房屋,该拆除行为程序、实体均违法,应当依法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拆除。
然而几名被告却纷纷开始推卸责任,还推出当地村委作为挡箭牌,指出房屋拆除的行为是因其行使自治权而实施的,原告认为侵犯其权益的,应当以村委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提出:做出《“空心房”及违章建筑联合治理方案》及《关于拆除“空心房”的通知》仅仅是对“空心房”及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统筹安排,并未针对具体房屋批准拆除,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其未实施拆除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针对这一主张,王礼律师指出:根据当地颁布的《“空心房”及违章建筑联合治理方案》的相关内容,其中明确将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及镇长负责指挥行动,且根据拆除现场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可知,县自然资源局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均参与了拆除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可以认定几名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礼律师的部分观点,确认被告拆除陈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冠领说法:
俗话说得好:“你有千般计,我有老主意”。在面对征收方的各种花招时,被征收人需要认准一点,那就是一旦征收工作开始,被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拆除;即使是怀疑违章建筑或危房,也需要由区县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制拆除。遇到违法拆除也不要慌张,要及时申请复议或诉讼维护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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