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八年的维权之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对方怎么还上诉了?”
收到上诉状的路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再次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谢妍和张婷律师,这8年来,历经一审、二审、最高院再审发回重审,路甄终于收到了胜诉的判决,但还没来得及开心,就紧接着收到了对方上诉的消息,这让他心中的石头再次悬了起来。
路甄是个地道的内蒙古人,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饭馆,生意不说日进斗金,但起码的温饱还是能够保障的。
2012年,征地的消息突然传来,路甄的小饭馆正好就在征收的范围内,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要征地,路甄没有意见,不就是搬个家吗,只要补偿到位了,在哪开饭店不是开呢。但恰恰就是这征地补偿的问题让路甄犯了难。
原来,路甄用于开店的房屋本是住宅性质的房屋,但他一个粗人,哪里会管这些,办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就把饭店开起来了,这么多年也没什么问题。但是遇到征收后,征收方却只看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并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这与实际的经营用房补偿差距非常大,路甄不能接受。
因路甄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于是征收方便按照规定由当地区政府做出了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路甄的房屋按照住宅价格补偿。
对此不服的路甄选择了提起诉讼,但却接连败诉收场,直到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才出现转机,案涉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然而对方却再次提起了上诉。惴惴不安的路甄再次找到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谢妍和张婷律师代理应诉。
征收方上诉认为:路甄虽声称其房屋为经营用房,但却未举证证明其经营时间及经营面积,因此征收方依据登记的产权做出补偿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征收方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有效,其评估结果客观公证。因此案涉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应被撤销。
针对征收方的上诉意见,冠领律师指出: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部分中明确: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路甄已经提交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用于经营的实际情况,但征收方却未予考量,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路甄已经提交证明其房屋用于经营的而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案涉房屋经营时间及经营面积应当由征收方予以调查举证,而征收方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做出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综上,案涉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被依法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征收方的上诉。一场跨越8年的维权之路终于取得了完美的结果。路甄心里悬着的石头也终于可以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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