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多年的养猪场被土地征收强拆终迎来胜诉_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无猪不成家,无猪不成冢,子欲速富,当畜五牸,猪是家中宝,致富离不了。”这不,本以为能靠养猪发家致富的杨天成(文中均为化名)夫妇却因征地拆迁,不仅猪崽子失去了家园,两人多年的辛勤付出差点付诸东流。为了讨回公道,杨天成夫妇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养猪场被强拆十几年心血付诸东流
2006年3月1日,杨天成夫妇(化名)与杨宝泉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杨宝泉名下位在甘肃省某县A村的3.27亩土地归杨天成夫妇使用。随后,杨天成夫妇于2006年3月出资建设养殖大棚、库房、看护房等建筑约1000平方米,用于养猪经营。两人计划一步步来,脚踏实地的经营,随后在做大做强,10年过去了,两人也确实实现了当初的计划。本以为养猪场会一直经营下去。谁承想,2019年的12月13日,当地政府做出的一纸批复会将两人十多年奋斗的“战场”毁于一旦。
原来,2019年12月13日,省地政府作出批复文件,同意将位于甘肃省某县A村的42.37亩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在土地批复下发后,杨天成夫妇俩没有和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拿到任何合理补偿的情况下,2020年9月3日,镇政府组、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大量的人员,强行拆除了杨天成夫妇俩修建的养猪场,县公安局则在拆迁现场的外围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
杨天成夫妇俩认为四被告强制拆养猪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于2020年9月3日拆除原告杨天成养猪场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被告辩称:养猪场系违建拆除合理合法
镇政府辩称,一、原告与杨宝泉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该土地性质一直为农村集体用地,原告在未办理土地变性手续、未办理土地规划、工程规划、开工许可、未进行环评的情况下,便擅自建设了养殖大棚、库房、看护房等建筑物,原告修建的建筑物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法属于违章建筑。被告有权责令原告限期整改,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被告是适格的强拆主体,县公安局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县自然资源局与城乡建设局也仅仅配合执法,不是本案的强拆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一、被告是根据城乡环境卫生整治集中行动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二原告所建大棚已闲置多年,围墙部分倒塌,垃圾遍地,影响县容。2020年8月10日,被告单位的执法人员向原告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二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4日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将进行强制拆除。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二原告未在被告通知的期限内拆除影响县城容貌的大棚,被告依法予以配合拆除,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县公安局辩称,自己未实施强制拆迁,因拆迁现场与学校相邻,周边为交通道路,车流量较大,镇人民政府要求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通知,在现场对交通秩序进仃维护,并未直接参与实际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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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据法力争,案件迎来胜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相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制作的《通知书》、《通告书》是否向二原告进行了送达,无送达回证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
其次,二原告修建的大棚等相关养猪场房屋虽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许可,但被告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原告送达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未向原告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亦未向原告告知其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及诉讼权。被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中无二原告签字,亦未注明未签字原因。因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原告杨天成夫妇的养猪场大棚不能视为履行了上述相关法定程序,三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诉讼意见,确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杨天成夫妇养猪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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