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_房屋拆迁遭强拆应该告谁-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房子被来历不明的人强拆的情况,百姓想要维权,起诉时却不知道该去告谁。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主体呢?
范女士在北京A区有一套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范女士刚收到房屋征收公告没两天,还没来得及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B区征收街道办就带人进行了强拆。范女士没想到强拆这种事竟然发生在自己头上,直接将A区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A区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要求范女士变更。范女士一下傻眼了,没有经验的她不知道该将被告变更成哪个部门,又不甘心撤诉。结果,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范女士的起诉。
为什么法院要求范女士变更被告呢?原来,范女士的房屋位于两区交界位置,A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委托B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负责范女士房屋所在片区的房屋征收工作,B区征收办公室在该区街道办的协助下,对范女士的房屋进行强拆。范女士告错了部门,耽误了时间,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拆迁过程极其复杂,除了地方政府外,往往还有村委会、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国土局等单位参与。很多被拆迁人第一次遭遇拆迁,很容易被这些部门搞得晕头转向。一旦拆迁单位不承认强拆或者互相推责,很容易像范女士一样,因为无法认定负责人被驳回起诉,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
实际上,确定拆迁行政主体并不难。强拆主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强拆行为由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实施,应当以该征收部门作为被告。除非人民政府能够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则以实际实施主体作为被告。除此之外,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均需要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推定政府为实施主体。即使行政机关委托非公权力单位实施,仍以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通常会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签订补偿协议书、制定房屋补偿清单、制定房屋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材料。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征收公告等政府批准的文件确定参与拆迁的主体,从而确定被告。
拆迁过程经常同时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如何确定行政主体、该行政机关是否有适格,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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