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内蒙古包头行政复议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8-25 14:07:18    
  李兵(化名)等十人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在当地拥有房屋和凉房。凉房作为购房时的附属用房,用于储藏物品。2020年7月22日,相关部门发布了58号《关于xx老旧小区内凉房拆除改造补偿方案的通知》。补偿方案明确拆除范围为李兵等人所拥有的凉房,但只是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至今未见到任何征收文件。因补偿标准太低,李兵等十人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
修改
  为了解补偿方案的相关信息,李兵等十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很快提供了58号文件。李兵等人认为该文件已经对他们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于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方案。但是复议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兵等十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请求依法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答辩,58号文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文件并非正式的征收补偿方案。58号文件从作出的主体、发文的对象、文件内容均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及正式征收补偿方案的特性,因此其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
冠领律师反驳:
  第一,原告的实际权利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原告权益未得到救济。被告针对老旧小区内凉房拆除改造无相应的拆除决定、公告。在与原告就补偿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使得原告权益无从救济。
  第三,不予受理复议的决定应当撤销。补偿方案属于对确定的拆除改造范围内的被拆除人权益产生直接、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行政复议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撒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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