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湖北鄂州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告捷
华伟(化名)等三人在湖北省鄂州市某村承包的土地被占用后,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遂于2023年7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冠领律师经申请村务公开、邮寄履职申请、诉讼等多种途径,最终于2024年7月得到法院判决:镇行政机关限期对华伟等三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镇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镇行政机关的上诉。
华伟等三人在村里承包的土地,被当地行政机关实施项目建设而占用,但他们未曾获得任何补偿。华伟等人多次向村委会询问情况,也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到了2023年7月,实在无计可施的三人在商议后,决定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为此他们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白婧萱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与华伟等人沟通案情细节后,代理他们向村委会提交了《村务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本村涉及征收项目的村民决议文件、批复文件、补偿方案、征收项目的财务资金情况及发放情况等信息。村委会签收该申请表后,并未作出答复。
2023年8月,冠领律师又向当地镇行政机关提交了一份《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其责令村委会限期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并对华伟等三人所申请的事项进行村务公开。镇行政机关签收该申请书后,也未进行任何回应。
冠领律师认为,镇行政机关作为村委会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调查核实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情况,及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村务信息的法定职权,现其未依法按时履行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代理华伟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镇行政机关辩称:村委会在当年征收时曾公开过村务信息,镇行政机关没有义务责令其为某个人再次公开村务信息。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指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华伟等三人所在地的村委会没有依法进行村务公开,镇行政机关负有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镇行政机关认为华伟等人申请的事项,村委会已进行过村务公开,但未举证加以证明,故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判决:镇行政机关限期对华伟等三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然而,镇行政机关对此并不认可,立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冠领律师又继续代理华伟等人出庭应诉。最终,在冠领律师努力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信息公开”而言,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全面且主动公开”的原则,不能选择性公开信息,也不能像本案中的村委会这样对村民的村务公开申请置若罔闻、熟视无睹。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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