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前,要注意这七点
俗话说,“行百里者半九十”。征地拆迁时,征迁双方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准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时本户的征收补偿工作虽接近尾声,却也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很可能功亏一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前,还要注意这七点。
1、口头协议不算数
在拆迁过程中,有的拆迁方为推进项目进程,会开出非常丰厚的口头补偿,甚至有些作出口头承诺的工作人员正是被拆迁人的熟人、亲戚,以至很多被拆迁人对口头承诺信以为真。可等被拆迁人同意拆迁后,承诺的补偿却迟迟不能到位,这时候再追究为时已晚,只能自认倒霉。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无论拆迁方如何进行口头承诺,未落到纸质协议上的条款统统不作数,被拆迁人要谨记,千万不能相信口头承诺!
2、空白协议不要签
有些被拆迁人会遇到这种情况,协议中留了部分空未填,如被拆迁房屋土地的位置、面积、拆迁补偿款数额等与补偿相关的重要条款是空白,拆迁方就要求被拆迁人先签字。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这种空白协议千万不能签。如果被拆迁人签了空白协议,可能会发现,协议上最终的补偿条件与签约时承诺的补偿条件不一致,就会陷入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也会由此引发不少拆迁纠纷。
3、补偿太低不签字
有些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又发现补偿数额过低,想要反悔。实际上,协议签订后很难反悔,除非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在签协议时受到了胁迫等,才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撤销。另外提示,判断补偿是多还是钱少的标准是: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倘若协议里面写的补偿安置不能保证不降低你的生活水平,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最好是通过与拆迁方协商来提高补偿,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签约主体应合法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作为被拆迁人,签约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一时不慎,与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公司等机构签订协议,那么便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后的维权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5、协议内容应明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等对被征收房屋基本属性的记载内容、补偿安置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一定要仔细审阅必要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内容是否欠缺。协议内容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明确呢?比如说,如果是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那么置换的房屋的地理位置在什么地方、房屋的面积多大都要清晰明了;如果是货币补偿,那么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在多长时间内支付完毕都是需要明确约定的。
6、违约责任要分清
还有一部分被拆迁人争取到了满意补偿结果,也签订了协议,但几年过去,补偿迟迟未能落实。但被拆迁人所签的协议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补偿延后发放造成的损失也只能自己承担。所以,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也应该提前做好防范,明确违约责任。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我们需明确:补偿款发放的日期、安置房的交付日期、安置房的合格验收证明和违约责任,并且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补偿协议要留底
协议签订后,拆迁方可能会说:“协议我们要拿回去审批盖章”,试图把所有协议收走。有的被拆迁人觉得反正双方达成一致了,也签订了协议,并不在意协议被收回。但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被拆迁人需注意,拆迁补偿协议至少一式两份,被拆迁人手上必须要留有一份协议原件。若被拆迁人手中没有安置补偿协议原件,一旦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被拆迁人无凭无据,再想维权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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