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安徽淮南汽车公司撤销行政复议诉讼胜诉
2024年5月,经安徽淮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汽车公司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纠纷案,以委托人汽车公司胜诉终结。冠领韩冬律师以其专业法律服务,撤销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委托人汽车公司坐落于安徽淮南某社区内,2023年4月,当地的镇政府向汽车公司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下文简称通知书),直指公司建筑物未经合法审批,要求其在十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
汽车公司认为该通知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且未给予其应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通知书。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汽车公司遂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0月,法院判决责令县政府作出答复。2024年1月17日,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可是,这份复议决定却成为本案中诉讼的导火索。原来,就在复议决定“新鲜出炉”的5天前,镇政府组织人手,强制拆除了汽车公司的建筑物。县政府以“建筑物被拆除而消失,复议基础不存在”为由,驳回了汽车公司的复议申请,不准许撤销通知书。
对此,汽车公司并不认同,面对县政府的决定,公司选择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汽车公司委托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初步分析案情,指派韩冬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和公司负责人会谈。面对问题尚未解决,建筑却已损毁的情况,公司负责人有些心慌。律师安慰他,指出镇政府发布通知书本身即成立违法行为,它并未因建筑损毁而消除。且该通知本身即为一个独立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审查。
冠领律师仔细研判前述复议、诉讼等多项材料,代理汽车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再提诉讼。庭上,律师指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影响程度之深。律师强调,即便建筑物已被拆除,但《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汽车公司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依然存在,属于可复议、可诉的范畴。
而且,县政府在复议决定中的法律适用错误。县政府本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复议申请纳入处理,而不是以“行政行为消失”为由拒绝履行复议职责。其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支持了冠领律师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汽车公司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冠领律师助力汽车公司赢得关键一役,生动诠释了企业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被卷入类似纠纷中,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服务,在较为复杂的行政类案件中,抓住每一次维权的机会。(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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