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可以并行吗?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的补救措施,所以有的人认为二者只能选其一。但是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些给予区别决定了二者可以并行。
张万(化名)是河南某地人,他在当地合法拥有一处房屋。2013年11月,当地征收机关发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宣告即将对包括张万房屋在内的棚户区进行改造。2014年12月,在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机关强制拆除了张万的房屋。张万以房屋被征收机关强制拆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2016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征收机关强制拆除张万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张万向征收机关邮寄《关于要求依法给予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损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申请征收机关对其给予补偿安置并赔偿屋内毁损物品。征收机关于2017年10月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决定对张万赔偿人民币3.8万元及75平方米安置房。张万认为征收机关除赔偿损失意外还应当对他和其被征收人医院进行补偿安置,但这一请求遭到了拒绝,张万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系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国家补偿则是由合法行政行为所引起,系对合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寻求对损失的弥补,也不能重复或者交互运用救济手段。征收机关的违法拆除行为给张万造成损失,应当通过赔偿程序予以填补。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万的诉讼请求。
张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于是他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征收机关征收张万的房屋,应当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机关未与张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亦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强制拆除房屋,严重违法。张万可以就征收机关违法强拆行为依法请求行政赔偿,但不应因违法强拆行为而免除征收机关的补偿安置职责。张万提交申请书,请求征收机关就被征收房屋对其补偿安置并赔偿室内物品损失,但征收机关未对张万两项请求予以区分,径行作出赔偿决定,且未明确所依据的赔偿标准,事实上剥夺了张万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征收机关也未实际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责令征收机关就张万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达成作出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二者都是行政机关的义务且性质不同,即便当事人不向相关强拆责任主体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亦不足以排斥法定补偿义务主体自身在推进此项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行政补偿义务。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赔偿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但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二者并行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因此不能将二者对立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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