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代理江苏某县确认强拆商住用房违法案胜诉
李磊和张芸结婚后定居在江苏,为了方便照顾家庭,并同时能兼顾手中的生意,他们购买了商住用房两套。2023年8月,因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相关部门在未对李磊夫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支付相关补偿款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拆除了他们的房屋。经多次沟通无果后,为维护自身权益,李磊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相关部门拆除李磊夫妇房屋的行为违法。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经初步研判,将案件委派给在拆迁领域经验丰富的李鑫律师办理。李鑫律师与李磊夫妇进行了详细沟通,并通过研究案情,制定了合适的办案策略。
“这两套房子是1998年建成的,我们是2019年4月从原房主手中买过来的。房子还没住热乎呢,就遇上了这样的事儿。”李磊说道。2021年3月,在李磊夫妇入住两年后,房屋周边地块启动了棚户区改造,李磊的对征收项目存有异议,随后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21年8月末,相关部门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案涉地块房屋征收项目是由某公司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搬迁,不涉及政府行政征收,相关部门仅是该项目的负责人。李磊夫妇并不认可该答复,此后双方一直沟通无果。2023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拆除了他们的房子,致房屋毁损,室内装修和物品都遭到损失。李磊认为相关部门是实际拆除人,于是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上,被告相关部门称其从未组织实施拆除李磊的房屋,更未委托过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拆除。相关部门被确认为的征收责任人仅是因为属地管理的原因,其即不是征收实施单位也不是征收人,不可能组织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因此,李磊的房屋被拆除与相关部门并无关联。
针对被告的反驳,冠领律师指出:
相关部门是本案适格被告。相关部门系本案所涉地块房屋的征收责任人,其虽辩称从未拆除过原告的房屋,也没有委托单位或个人强行拆除过原告的房屋,但其作为搬迁责任人负有对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旧房拆除企业的行为应当视为是被告委托实施。被告是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作为征收责任人,在其和实施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向原告支付相关补偿款项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于2023年8月对原告的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由此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该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于2023年8月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违法拆迁应当赔偿,基于房屋强拆被确认违法的判决,李磊夫妇接下来可以继续申请赔偿。
(除冠领律师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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