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河北秦皇岛诉责令限期拆除养殖场及行政复议案违法胜诉
变更河流红线后,河北秦皇岛某地开展“流域禁养区养殖场整治项目”,胡钊的养殖场被责令限期拆除,后被强制拆除。为了维权,胡钊求助到冠领律所。冠领律师介入后,通过在诉讼中详整资料、陈述事实,帮助胡钊获得了确认行政部门下发文件违法的胜果,为之后的索赔事宜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5年,通过竞价中标,胡钊承包了河北秦皇岛某村的一块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的使用权。该地块紧挨着一条河流,承包合同中约定如果河道管理,将按相关政策执行。
在承包期限内,胡钊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果树种植、鸡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很大程度上活跃了当地的经济。之后,当地主管部门变更了河流红线,划定了河流流域禁养区,将胡钊的养殖场纳进了关停范围。在这过程中,主管部门曾与胡钊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但胡钊认为主管部门给出的补偿不合理,便未同意签署。
2022年9月,主管部门某下属部门直接向胡钊作出了《清障决定书》,告知胡钊他的养殖场影响了河流行洪,属于需要清除的对象,要求他于月底前将养殖场拆除。但这意味着胡钊将得不到丝毫补偿,故而胡钊最终未实施相应行为。下属部门见状,则在期限届满后强制拆除了他的房屋。
胡钊为了维权,咨询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苗薇薇律师承办此案。冠领律师接案后,指导胡钊收集整理了数十份证据,向主管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主管部门审查后,却认为下属部门作出的清障决定合理合法,据此作出了维持决定。最终,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期实现撤销两文件,或确认两文件违法,继而帮助胡钊索赔的效果。
在诉讼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其下属部门都以“胡钊的养殖场建筑确实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为主要依据,结合自身法定职责作出了相应抗辩。
针对这一观点,冠领律师表示,胡钊承包土地后建设养殖场,对该养殖场享有合法权益。而河流红线的变更,属于行政许可的变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对胡钊进行合理补偿。
另外,胡钊签订承包合同时,案涉土地还不在河道范围内。下属部门未认定胡钊承办土地后建设养殖场时的行为是否合法,就决定不对胡钊进行补偿,明显忽视了胡钊养殖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前的合法权益,应属程序违法。
同时,下属部门在作出《清障决定书》之前,并未作出相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等文书,亦属程序违法,所以某下属部门作出的《清障决定书》、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确认某下属部门向胡钊作出的《清障决定书》违法,其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冠领律师将据此帮助胡钊协调强拆养殖场的赔偿事宜。
(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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