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安徽宿州彩钢瓦房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案胜诉
2021年4月,安徽宿州的许安国被邻居投诉违章搭建设施,执法机关调查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许安国不服,委托冠领律师提起诉讼。2023年7月,经过法院审理,涉案决定书被认定违法并撤销。
二十年前,许安国和妹妹取得安徽宿州某地一处地下商场的所有权。2008年6月后,为了方便生产,兄妹俩在地下商场出口的挡雨设施之上建设了彩钢瓦房,紧邻周顺德的商店。多年来,两家人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21年4月,许安国和周顺德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周顺德气愤不已,便拨打民生热线举报许安国违章搭建彩钢瓦房及挡雨设施,影响他的生产生活。
当地执法机关当即立案展开调查,于一个月后向许安国兄妹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他们自行拆除违章建设。许安国按照通知内容申请听证,执法机关听取意见后决定许安国仅需拆除彩钢瓦房即可,挡雨设施可以保留。
周顺德不认可该决定,便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要求执法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再次调查过后,执法机关向许安国兄妹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二人拆除挡雨设施。
如果拆除挡雨设施,地下商场很可能会因此被雨水倒灌。许安国兄妹不服处罚决定,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进行维权。
接受律所指派,薛晓森律师整理证据材料,代理许安国兄妹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从程序、内容等方面阐述涉案决定书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在庭审过程中,执法机关辩称,许安国兄妹建设的设施均未取得规划许可,违反城市规划。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道,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事实情况采取对应的措施。本案中,执法机关未对涉案设施是否影响规划、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等作出认定,直接要求拆除,属于调查不清,没有事实依据。
同时,冠领律师强调,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本案中,执法机关未履行事先告知处罚内容、理由及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侵犯了许安国兄妹的知情权,违反原则性规定。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遂判决:
撤销执法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决定书被撤销,意味着执法机关不能据此强制拆除挡雨设施。之后,许安国兄妹配合相关机关做出整改,无须再担心商场防雨的问题。(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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