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宅基地证收律师:以安置地块有其他权益人就能不履行已经签署安置协议吗
以安置地块有其他权益人就能不履行已经签署安置协议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贵州宅基地证收案件
2006年高远阳(文中均为化名)之母高双(已故)在贵州省某市某社区酒厂围墙外的自留地上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2006年7月25日通过原市建设局规划选址,2006年11月27日按照规定缴纳了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24日,高双因身体原因申请将宅基地申请变更为高远阳名下享有,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于2008年3月3日变更为高远阳拟建房屋位置规划红线图。高远阳在该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尚未修建完毕时,2012年市人民政府需征用该宅基地和房屋,但一直未补偿。2020年11月19日,高远阳、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安置区二期划地安置协议》,第一条约定: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划地130平方米,实际划地130平方米,甲方在××安置区××范围内城南××道地块安置乙方。第二条约定:按照市政府规定,安置地点在××家××存量××区,每户需按实际划地安置面积以每平方米751元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到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应缴纳97630元。安置房纳入统规联建范围进行修建,并根据统规联建方案进行分房。
协议签订后,高远阳按照约定到市自然资源局处缴纳土地使用费时,市自然资源局拒绝收取,导致高远阳的安置房迟迟未得到解决。高远阳、市自然资源局双方于2020年12月2日另行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市自然资源局对高远阳的宅基地进行补偿,并支付了补偿款42959元。但就房屋问题多年来一直未解决。于是,高远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市自然资源局履行高远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19日签订的《安置区二期划地安置协议》。
市自然资源局辩称,自己征用了高远阳母亲高双户承包地。高双户因住房不够居住申请另行选址建房,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批准该户在酒厂旁的自留地内建房,许可建房用地面积130平方米。后该地块因酒厂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了其建房土地,高双户也未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2019年4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向市人民政府呈请《关于请求解决高双户建房遗留问题的请示》,后市人民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由街道办事处牵头依法依规处置。之后,指挥部与高远阳签订了《安置区二期划地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高远阳到指挥部开具单据缴纳土地使用费,鉴于该协议签订主体中尚有其余高双户家庭成员(高远阳兄弟姐妹)未作为被安置对象签字,故经办人明确告知其需提供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其余家庭成员关于放弃继承安置地块权利的调解书,或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向其出示了其余和其同类似被征地户提供的相关文书,同时告知了其资料完善后即可办理开单缴费,然后按照安置政策进行安置,但高远阳一直未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综上,请求驳回高远阳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高双户经批准,获得位于酒厂旁的宅基地,因该宅基地被征收,高双户依法应获得补偿,高双去世后,其同住成年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家庭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4月28日,经怀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向市人民政府呈请《关于请求解决高双户建房遗留问题的请示》,后市人民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同意将高双户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中心城区统规联建安置区予以安置解决。从市人民法院2009年9月4日作出的116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来看,1997年高双夫妻主持分家析产后,与子女各自居住,但2006年10月高双患病后,从同年12月起在高远阳家居住,可以认定高远阳与高双属同户家庭成员。此后高远阳、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涉案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合法有效,高远阳、市自然资源局应依约履行。市自然资源局无证据证明高双的其他子女系高双户的同住家庭成员,也无证据证明高双的其他子女提出过异议,故,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涉案协议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判决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协议。协议履行后,高双的其他子女认为其对安置给高远阳的地块也享有权益的,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市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继续履行与高远阳签订的《安置区二期划地安置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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